44118太阳成城集团督导工作试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1-06-21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院建立督导工作机制,是在新形势下学院加强内涵建设、促进各项工作提高质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基本措施。为保障学院督导工作正常、规范运行,充分发挥学院督导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督导工作,是指学院授权科研督导处对学院各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督导工作贯彻“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督导机构
第四条 科研督导处是学院开展督导工作的职能机构。科研督导处依靠学院督导团等工作组织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开展督导工作。督导团等工作组织按照学院督导工作要求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各教学单位相应组建本单位的督导工作组并向学院科研督导处备案。
第五条 学院督导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学院工作部署,对学院的重大教学问题或教学专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学院领导报告相关情况,为学院领导班子决策提供相关信息与建议,为有关单位开展或改进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与建议;
(二)组织开展督导工作,负责培训督导人员,开展督导工作理论研究、实践经验总结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督导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三)按照学院要求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四)承办院长、主管院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学院督导机构在实施督导工作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督导单位按督导事项自查自评;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三)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警告和处理建议;
(四)根据督导结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
(五)科学分析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学院领导或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督导工作实施
第七条 督导工作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综合督导是有计划地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全面、系统的督导。
专项督导是有计划地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单项、多项或者专题内容的督导。
随机督导是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对被督导单位进行不定期的督导。
第八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督导活动方案,提前通知被督导单位;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四)形成督导结果报告,向被督导单位送达督导评估结论;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随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科研督导处的安排进行。在随机督导过程中收集的重要信息,可以列入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的评价之中。
第十条 科研督导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学院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督导活动。
第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科研督导处的要求配合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并按照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与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科研督导处。科研督导处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评估结论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科研督导处申请复查。科研督导处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领导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科研督导处应当建立督导结论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制度、重大事项向学院院长报告制度。重大事项督导结论的公布和督导结论涉及重大内容的公布,须经院长批准。
第十四条 督导工作结果或督导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也应当作为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导工作机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建议学院及有关部门依据规章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拒绝督导工作机构和督导工作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督导工作机构和督导工作人员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督导工作机构提出整改意见的;
(四)阻挠有关人员向督导工作机构和督导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或对反映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打击报复督导工作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六条 督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从事督导工作的资格: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影响督导公正的;
(三)泄露督导信息妨碍督导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六)滥用职权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院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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